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及申报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化站、财审办(科),集士港文体中心、财审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特制订《2015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及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9月16日        

2015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及申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82号)精神,设立鄞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提出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的初步方案;
  (四)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评估和检查验收;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决策、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建立“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由区文广新局负责召集,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鄞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及项目: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文化服务企业;
  (三)文化产业提升发展项目、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产学研结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六条 影视传媒、演艺娱乐、会展工艺、新闻出版等文化创意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具体条件和标准分别见《鄞州区文化演艺、影视传媒、新闻出版、工艺会展等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实施细则》(附件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八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建议。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可视具体情况对扶持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全年工作计划,拟定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相关开支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由区财政局审核,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条 享受“一企一策”或其他特殊优惠的文化服务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六条所列补助条款。同一项目已获上级专项资金扶持或其他部门奖励的,实行补差奖励,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条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申报所需资料:
  (一)《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按“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决策、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申报审批:
  (一) 公开申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将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时间和平台公开申报。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
  (二)部门审核: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在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政府决策: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当年支持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集中支付:对评审合格且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化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全年工作计划拟定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相关开支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由财政局审核,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的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相关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下拨到归属单位或镇乡(街道、管委会)财审办,再由归属单位或镇乡(街道、管委会)财审办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下拨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文化产业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使用资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动漫游戏类、软件信息类等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 《鄞州区文化演艺、影视传媒、新闻出版、工艺会展等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实施细则》
  附件2 《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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