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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鄞卫发〔2023〕3号

朗读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托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托育服务正规化管理,增加我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现就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区辖区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等。

二、认定条件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成本可负担”的基本导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婴幼儿照护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包括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和收费标准不高于区级划定的民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收费最高标准的营利性机构。

2.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件,且按备案核定规模招托,办托行为规范。

3.收费合理合规,并与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办托协议书,保证在普惠婴幼儿照护资金补助期内,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一次性收取婴幼儿照护费用不得超过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4.财务管理规范,开设托育费专用账户,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向婴幼儿监护人收取的费用须及时入账,并开具合法票据,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婴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5.与婴幼儿监护人规范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6.机构内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资格证或上岗证持证率达到100%;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7.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须每年进行1 次,合格后方可上岗。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病史者、有犯罪吸毒记录者不得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工作。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

1.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

2.机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4.近3年内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

5.申请年度内被治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标准,从其标准。

三、认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采取托育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和服务承诺,镇(街道)初审,区卫生健康局核实认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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