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1、在本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床位100张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2020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3、拟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停止执业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但应及时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二、工作程序
(一)递交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医疗机构校验应提交下列材料(为实现“最多跑一次”,校验材料均从医疗机构端网上递交):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年度工作总结;
(3)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2、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空白表格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也可至窗口领取);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览表;
(4)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复印件);
(5)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二)审查
1、医疗机构校验由区卫生健康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请局医政科、区卫生监督所配合参与审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2、审查包括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重点审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结构布局等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校验结论
1、根据书面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到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4、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以及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校验标准
按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与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实施校验工作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确保校验工作取得实效。
(二)优化程序。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充分实现“最多跑一次”,本次校验程序优化如下:第一步,区卫生健康局先至医疗机构开展现场审查;第二步,医疗机构在网上递交医疗机构校验材料;第三步,医疗机构携带医疗机构正本、副本及放射诊疗许可校验书面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地址:南大门:泰康西路70号;西大门:惠江路567号三楼H30号、H31号;联系电话: 88225030、88225618)办理医疗机构校验贴花及放射诊疗许可校验贴花。
(三)机构变更。凡是有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以及增减诊疗科目、床位等情况的,应提交涉及变更项目的有关申请材料,变更手续与校验手续一并办理。
(四)诊所管理。诊所校验实行设置人现场签字确认制度,即诊所设置人须持二代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办理校验手续。
(五)村级站所。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村卫生室的校验、变更、注销等手续。
(六)审核准备。校验期间,请各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现场审核的准备工作,备好所需材料,并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待查备询。
(七)结果公布。校验结束后结果将及时公布在鄞州区卫生健康局网站。
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20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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