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推动鄞州区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现就我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浙司〔2018〕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案件数量、案卷质量、调处难易程度和调解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
第三条 基层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平等自愿、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鼓励主动调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第四条 坚持逐级调解,基层出现纠纷后,先由村居(社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移交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人民调解员范围包括:
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含驻派出所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各村居(社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2、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生产经营、村务管理、山林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医疗、劳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劳动争议)、消费(旅游、网络交易、其他消费)、物业、金融、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事故、海事渔业、校园和其他等。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矛盾纠纷非本人亲自调处成功的;已调解成功,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或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领取案件补贴的;设立单位已对同一案件实施奖励的;其他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的。
第三章 纠纷类型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纠纷类型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其中简易纠纷仅需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各项要素填写齐全;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除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外,还需按宁波市司法局统一格式制作完整的《调解卷宗》。同时,纳入“以奖代补”的案件须全部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平台。
鼓励使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ODR)平台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标准参照线下调解案件执行。
第九条 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口头方式调解结案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20元。
第十条 一般纠纷是指纠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涉及当事人5人以下(含5人)或涉及争议标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100元。
第十一条 疑难复杂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在6-50人,或争议标的额在2-10万元(含10万)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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