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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公示

朗读

宁波市鄞州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第4 号)以及《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农发[2019]235号),结合鄞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初步验收,做好绩效自评。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负责项目自验。

  第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资金使用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并与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衔接,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八条  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农田建设,分担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预决算审核审计费、项目管理费、耕地质量测定以及测绘费等。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指勘测、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全面完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等。

  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

  第十四条  在连片实施范围内已进行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但仍有部分田块没有建设的,对此类尚未建设的田块允许按“填平补齐”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具体项目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局申报次年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于12月底之前向市局申报次年度的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及本地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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