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农办(经管科):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的函》(中农函【2019】14好)、《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验收工作的函》(浙农函【2019】11号)要求,我区积极开展清产开展清产核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布置如下:
一、验收重点
二、数据准确真实。资源型资产数据与自然资源国土调查数据是否衔接,资产负债数据与农经统计数据是否衔接,差异较大的需作出合理解释
三、产权归属清晰。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对产权不清的,是否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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