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朗读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6期间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话:89293952 传真:89293952

  2、邮箱:970380842@qq.com

  3、宁波市惠风东路228号221室陈浩平,邮编:315100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10月16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
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依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和省、市有关农房确权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严格把握农房确权登记有关政策要求
  • 严格把握政策界线

1、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先予以确权登记。对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经处理(处罚)后允许补办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合法取得的除外。
3、对乱占耕地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和房屋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4、农房确权登记以户为单位申请,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持证人一般为户主,特殊情形的除外。
5、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登记时能区分超占超建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超建的位置和面积;不能区分超占超建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超建面积。
6、宅基地和房屋已分别登记,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按“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申请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时,原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收回,证书遗失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 严格确认权利主体

农村宅基地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兵役、婚姻、就业、服刑、进城落户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经合法审批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3. 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扶贫搬迁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4.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 严格落实房地一体原则

1、按照先确地权、再确房权以及房地不可分离原则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在登记时应当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进行统一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主体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一致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 严格规范登记行为
  1. 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当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全面核实、调查农房权利归属、界址状况以及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2. 农村房屋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意见规定可以登记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相关信息。

二、妥善处理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分阶段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yinzhouquguotuziyuanju/2020/1019/2957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