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市中心区范围货运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鄞州、镇海、高新区交警大队的通行证管理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市中心区范围货运车辆通行证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范围货运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管理工作,规范通行证的申请、办理、监督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宁波市中心区范围实施交通新四禁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支队道路秩序处负责办理海曙、江东、江北及跨鄞州、镇海、高新区通行线路的通行证业务,同时负责中心区范围通行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鄞州、镇海、高新区交警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通行证业务。
第三条通行证发放范围为工程作业、工程运输、市政日常作业、城市配送、日常生活品运输、危化品运输、专项作业车辆以及企业(市场、仓储)运输、个人营运车辆等。未列入发放范围的货运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证,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中心区范围禁货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可按实际通行需求办理相应通行手续。工程救险车辆在中心区范围禁货区域内的通行规定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通行证的办理工作坚持货运车辆夜间运输为主、日间通行为辅的指导方针,遵循控制总量、保障需求、区分路(时)段、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行证的办理程序,应严格按照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定的《车辆通行证、停靠证许可办理指南》和《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通行证许可办理指南》执行。
第五条新增、变更申办通行证车辆的车型除专项作业车、特殊结构货车、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等特殊用途外,原则上应为厢式货运车辆。在核心区内,新增、变更申办通行证车辆的车型原则上应为轻型厢式货运车辆,并从严控制通行证的行驶线路和时间。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不得同时使用两张(含)以上通行证,车辆报废、停运后,所持通行证自动作废,不得转到其他车辆上使用。
第六条合理分配通行证的通行时段。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时段严格控制在24:00至次日5:00;三轴及以上货车和非浙B黄色号牌货车在核心区的通行时段原则上控制在21:00至次日6:00;除上述车辆外,单位、个人、项目等运输车辆的通行证,以其总数为基数,按夜间70%和日间30%的通行比例发放通行证,夜间通行时段为19:00至次日6:00。同时,严格控制全线高峰通行证的数量,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申请。
第七条各单位和部门应当使用通行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通行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通行证无效。通行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
第八条路面执勤民警应当严格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并对持通行证车辆进行严格监管,对发现持通行证车辆未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故意污损遮挡涂改机动车号牌、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以及通行证有伪造、转借、涂改等现象的,立即收缴通行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相关大队应将违反规定使用通行证的情况在通行证管理系统的黑名单库中予以登记。
第一章通行证种类
第九条通行证分为全线高峰通行证、全线通行证、专线高峰通行证、专线通行证、临时高峰通行证、临时通行证、超长超宽超高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条全线高峰通行证,允许车辆在中心区范围禁货区域内全时段通行,但必须遵守市区其他交通管制的规定;全线通行证,除7:00—9:00,16:30—18:30高峰时段外,允许车辆在中心区范围禁货区域内通行,但必须遵守市区其他交通管制的规定。7:00—21:00,禁止持有全线高峰通行证和全线通行证的车辆在解放桥、新江桥、江厦桥、灵桥、琴桥通行。
第十一条专线高峰通行证,允许车辆按指定的路段全时段通行;专线通行证,除7:00—9:00,16:30—18:30高峰时段外,允许车辆按指定的路段或时间通行。专线高峰通行证和专线通行证的指定路段原则上不得超过八条。
第十二条临时高峰通行证,允许车辆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路段全时段通行;临时通行证,除7:00—9:00,16:30—18:30高峰时段外,允许车辆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路段或时间通行。临时高峰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的指定路段原则上不得超过八条。
第十三条 通行证的换发实行以旧换新。全线高峰通行证、全线通行证每6个月换发一次,专线高峰通行证、专线通行证、临时高峰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每3个月换发一次,在通行证有效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换发。通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换发的,可延长有效期7天。
第十四条超长超宽超高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通行证发放范围
第十五条通行证发放范围为:工程作业类车辆、工程运输类车辆、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城市配送类车辆、日常生活品运输类车辆、危化品运输类车辆、专项作业车类车辆以及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个人营运类车辆。
第十六条工程作业类车辆是指:电力、通讯、广电、自来水、煤气等部门的车辆
第十七条工程运输类车辆是指:用于混凝土、建筑渣土、泥浆、重点工程建筑材料等的运输作业车辆。
第十八条市政日常作业类车辆是指:用于环境保洁、道路维修、绿化养护、路灯维修等日常作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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