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范我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凡在新昌县境内申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按《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项目审批制。我县原颁布的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新昌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并协调企业基建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并协调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对行政许可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水电、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已经核准或备案项目的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或对不能办理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办理的地点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核准和备案实行部门联网、并联办理。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电子网络未建成以前暂以纸质文件办理。
需由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报按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凡《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任何人不得将应核准的项目予以备案或将应备案的项目予以核准。
五、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图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或变更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