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便民惠民的服务宗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居民安居乐业方面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允许在贷款时支取。公积金帐户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缴存者,在办结公积金贷款后,凭银行放贷凭证(一周内有效),可支取超出部分的公积金余额;
二、允许异地购房支取。在绍兴市外购买住房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公积金,支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契证及房产证,支取期限为契证所载明时间的三个月内;
三、允许特殊情况支取。公积金缴存者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供的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支取期限为事件发生后的三个月内;
四、上述支取手续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请支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原《新昌县支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支取政策继续实施,本补充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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