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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新昌县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新昌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0印发       

 

 

新昌县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管理方案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的落实,提高免疫接种率,消除免疫空白,根据卫生部《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浙江省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管理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与指标

(一)对象:本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指户籍不在居住地的外省和本省外县7岁及7岁以下儿童;

(二)指标:连续居住3个月及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证)率≥98%;流动儿童完成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85%。

二、管理措施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对免疫预防工作的领导,把免疫预防工作作为疾病控制的重点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狠抓落实,同时,增加经费投入,以保证包括疫苗、常规免疫运转、冷链设备建设、人员培训、社会宣传动员等免疫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教育、公安、房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城管、工商、妇联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开展对流动儿童的建卡、建证与免疫接种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开展主动搜索,及时掌握目标人群。免疫接种单位每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工商所及社区、行政村收集流动人口资料;每年至少两次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房等开展入户调查,掌握流动儿童变动情况。

(四)加强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服务。对流动儿童,主要是流动摊贩或无固定居住地点的家庭儿童、收入水平低下家庭儿童、父母从事特殊职业(如砖瓦生产工人、收废品者等)或无职业家庭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未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家庭的儿童等,应加大宣传力度,改进信息传播方式,在社区和医院妇、儿科门诊和流动儿童聚集地等处张贴宣传资料,在集贸市场、工地散发宣传单,利用广播、电视、黑板等方式通知免疫对象、时间、地点等。根据当地流动儿童分布的不同情况,方便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必要时设立临时接种点,延长接种时间,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外来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免疫服务,实施安全接种,不断提高免疫接种服务质量。

在做好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对本地外出儿童的免疫预防管理,及时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利用节日期间组织对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和接种资料索回。

(五)依法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流动儿童迁(流)入当地居住3个月及3个月以上应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册)。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收集流动儿童有关信息,在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证的同时办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协调教育等部门,在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及时建立接种卡(册)证并及时查漏补种。

(六)实施监督和检查评估。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将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纳入基层医疗单位的目标管理,每年开展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调查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三、管理职责

(一)县疾控中心

1、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流动儿童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具体实施。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进行督导考核;每年组织1次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调查、评估,并及时总结上报。

2、每年组织1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数量和比例抽样调查,调查的资料及时总结上报。

3、每月汇总上报《浙江省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月报表》;每年6月、12月汇总上报《浙江省流动儿童调查统计报表》。

(二)免疫接种单位

1、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并落实有利于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的具体措施。

2、严格操作规范,实施安全接种。对于超龄未免疫儿童的免疫接种,推荐采用以下免疫方案:依次先后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三苗可同时接种),卡介苗接种前先做PPD试验,阴性者方可接种。3周岁以下儿童接种百白破疫苗三针,3周岁以上儿童接种白破二联疫苗二针(间隔1个月)。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每月按要求填写《浙江省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月报表》上报。

3、开展主动搜索。每月至少1次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派出所、村委会(社区)、房屋出租管理等单位收集流动儿童资料,填写《浙江省流动儿童免疫状况调查及接种登记表》并及时建卡(册)、建证。

4、每年2次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工作,掌握流动儿童变动情况,并于6月、12月按要求填写《浙江省流动儿童调查统计报表》上报。

(三)县卫生监督所

对流动人口预防接种情况及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县卫生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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