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县农业局《关于规范村集体财务双代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村集体财务双代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有效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农民满意、社会和谐,按照新委办〔2005〕109号《关于全面推行村集体财务双代理制度的意见》和新政发[2005]67号《新昌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管理
1.设立村级财务结报员。各村从行政村财务人员中确定一名财务结报员,人员原则上由现任村出纳担任,具体负责村财务收支的结算结报工作。财务结报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须经镇(乡)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审核同意。
2.合理配备镇(乡)代理人员。各镇(乡)要按照委托业务量的大小,合理确定财管中心人员,其中代理出纳应由本镇(乡)的行政事业干部担任,镇(乡)财政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代理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农村财会核算业务和电脑基本操作规程,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3.明确代理岗位职责。财管中心原则上应设立四个代理岗位,即票据审核、代理出纳、代理会计、会计审核等岗位。如财管中心人员较少,暂不具备条件的,记帐岗位和审核岗位可以交叉兼职,但代理出纳岗位必须专职,并做到全日制在岗。代理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按规定程序严格操作,实行“谁审核、谁记账、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结报规则,强化财务监审
1.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凡有收支等经济业务发生的村原则上要求每月结报一次;业务量较大的,要求随时结报;业务量较小的,要求至少每季度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时间由各镇(乡)自行确定。对于单位之间的大额收支往来原则上应实行非现金结算。
2.严格预领款手续。村预领款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书面依据和明确的用途,填写预领款申请表,并经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联签,财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财管中心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代理出纳必须及时将预领款凭证逐笔登记入账,结报收回时预以冲销。预领款必须在财务事项完成后立即结清,同一财务事项前款未结清之前一般不得再次预领新的款项。预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
3.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三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除由收款人或出票单位等造成的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再审批报销。其中非生产性支出结报时应提供原始附件,并避免挂账结算。
三、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
1.原始发票初审。村财务人员受理本村财务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金额的准确性;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对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应及时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2.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财务人员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填制结报单,交予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监督审核。对收支无异议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盖审核章,对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疑问应及时进行解答,对涉及村重大事项或大额资金支出的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办理票据结报手续。村财务结报员应按期到财管中心结报村财务收支,经票据审核员审核,代理出纳复核后,与村财务结报员办理书面接交手续,并进行结算。票据审核主要包括票据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合理等内容。对经票据审核员和代理出纳审核不符合结报手续要求的票据,应退回结报员重新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应及时作清退账处理;对审核无异议的票据应及时进入账务处理程序。
4.代理出纳记账。代理出纳对当日接收的各村票据应于当日登记入账,包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结出各村余额,并与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纠正。
5.票据传递。代理出纳应定期将各村结报的票据传递给代理会计进行电算化账务处理,填制票据结报单,注明票据的张数、发生额和结余金额。票据传递时间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原则上要求至少每月一次。
6.代理会计核算。代理会计对传递过来的票据应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核,并及时输入电脑,经会计审核员审核合格后进行记账、结账等电算化账务处理。操作完成后要将现金存款的帐户余额与代理出纳进行核对,如发现不一致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纠正。
7.返还会计报表。代理会计在账务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打印出有关财务报表,定期将报表返还给各村,保证各村及时掌握本村的财务状况,报表返还至少每季度一次。代理出纳原则上应将各村的账户余额每月返还给村。
四、实行定期督查,确保资金安全
1.规范印鉴管理。财管中心账户支票及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和填写,印鉴由代理会计或其他操作人员负责保管。
2.定期核对资金余额。代理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代理出纳的账户余额进行盘存,确保账实一致,并将盘点结果书面存档。代理出纳应每月打印分村资金余额表及时报送财管中心负责人,并将各村的账户余额书面告知各村,及时接受监督。
3.严禁平调、移用村集体资金。要严格按照新委办[2005]109号文件规定的“五不变”和“六统一”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如果发现镇(乡)政府平调、移用村集体资金,或财管中心人员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4.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镇(乡)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双代理过程中的资金管理、账务结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各村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的发生。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双代理运行的监管力度,有效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新昌县农业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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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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