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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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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新昌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民政厅下发的规定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倒塌房屋重建应符合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一宅住房每年保费为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我县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县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000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000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按省政府文件要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六)时间安排。2007年至2009年为3年试行期,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三、工作目标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行政村为基本参保单位,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农户参保面必须达到60%以上,力争80%,2007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次年起投保应按照保险公司的时间要求续保。

四、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以镇乡、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农户参保面达到60%以上,省县两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60%的,镇乡、街道办事处负担县补助的一半。

(三)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上级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对农户参保自交部分作适当补助,也可发动民营企业出资支持农民参保。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乡、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以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民政局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财保新昌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镇乡、街道办事处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县财政局要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制订政策措施。各镇乡、街道办事处都要明确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通过分片包村,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机关干部。每个村要由专人负责。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强化责任考核。县政府将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对村主职干部的考核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查督促。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附件:1.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

2.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务操作流程图  下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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