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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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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城镇自由职业者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采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费一票制,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为了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在今年12月底前仍按各企业现有参保险种征缴;从200611日起只参加养老保险一个险种的企业扩大到养老、医疗、工伤三费合征;到20071月起统一实施五费合征。个体工商户及城镇自由职业者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三、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目前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暂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0%确定。按70%确定后的缴费基数,若低于企业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企业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由于用人单位没有设置账簿等原因,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同类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计算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3.个体工商户及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每年具体的缴费标准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公布。

四、缴费比例

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2%(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单位为23.2%),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12%,基本医疗保险为5%(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单位为8%),工伤保险为0.7%,失业保险为2%,生育保险为0.5%三费合征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7.7%。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9%(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为1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1%。其他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仍按县劳动局新劳险〔200061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比例。

五、具体征缴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征缴。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计算出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预征缴费基数,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方式征缴。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

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工资)为征缴基数,报经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费额与单位应缴额一并向地税部门缴纳。

3.个体工商户及城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征缴

个体工商户及城镇自由职业者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于每年5月一次或5月和11月分二次,由本人直接到指定银行各储蓄所缴纳。

六、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

1.各用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或少报参保职工的,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帐户部分外,余额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纳部分划记个人帐户,自申报参保月份起划入。

3.地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对企业工资总额申报情况的稽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可依法追缴并处以罚款。

4.对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5.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欠费单位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七、附则

本通知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地税局负责解释,自200591日起执行。

 

 

 

○○五年七月四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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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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