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促进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科技人才的成长,实现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由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界(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在15人左右,其中专家、学者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县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县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三名,分别由组织、人事、科协三个部门的领导担任。
县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或学会)评审组(简称专业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3人应具有中高级职称,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五条 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新昌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凡新昌县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县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县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县作者受我县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县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要提供委托方证明。
第七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正式出版论文集的论文。
第八条 申报参加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的论文,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准确、文章简炼、逻辑性强。凡属技术总结、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在申报之列。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审。
第九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凡要求参加论文评审的学会会员及有关科技人员,必须由论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申请表,学会会员可向所在学会申报,没有参加学会的科技工作者可以直接向县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3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 人。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二条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采用等级制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项,奖项数额原则上依次为5名、10名、20名。
第十三条 评奖标准为:
(一)原则上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于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学术价值的论文可评为一等奖。
(二)原则上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观点,其学术水平属市内先进、县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论文可评为二等奖。
(三)原则上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处于县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广价值的论文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五条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县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一、二、三等奖。每篇论文按水平高低得票多少列出顺序。
第十八条 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县政府网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候选人、候选论文有异议的,可以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县评委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组在初评的基础上推荐报送一、二、三等奖论文时,其篇数原则上不超过收到参评论文总数的10%。各专业评审组原则上只能推荐一篇一等奖论文。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县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学会)推荐和异议处理情况,以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到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一、二、三等奖优秀论文在向县评委会推荐上报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收到全部参评论文目录清单一份(论文清单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填报);
(二)评审小组人员名单一份,投票结果材料一份;
(三)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论文申请表、评审组评定等级、评语及论文各一式三份(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新昌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为县政府奖,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款,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300元。奖励经费由评委会办公室掌握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评委会办公室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依据之一。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县评委会报请县政府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七条 县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的论文,各级评委(或学会)不应受理,县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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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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