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交通局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实行
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绍兴市交通局关于实行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的通知》(绍市交发〔2007〕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 送:绍兴市交通局,县法治办,县法制办
新昌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绍兴市交通局关于实行交通轻微违法行为
告诫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局、市直交通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行风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创新交通执法方式,促进“和谐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第一次查获的以下20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的或书面承诺改正的,实施告诫后,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一、运管稽征
(一)按规定取得的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未随车携带,事后能提供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事后能提供的。
(三)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
(四)对于驾驶员新领服务资格证一个月内,由于对路况不熟而引起的绕道,能主动退还多收费用的。
(五)道路运输证年审超出规定时限不足十天的。
(六)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
(七)货运经营者未按期维护和检测车辆,超期未满7日的。
(八)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二、公路路政
(一)超限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主动卸载超限货物的。
1.两轴车超限少于1吨;
2.三轴车超限少于1.5吨;
3.四轴车超限少于2吨;
4.五轴车超限少于2.5吨;
5.六轴车超限少于3吨;
6.总长小于20米、宽度小于2.7米、高度小于4.2米的超限运输车辆。
(二)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堆放或者摊晒物品,未损坏、污染公路,未遮挡行车视线的。
(三)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存在抛撒、滴漏现象,但撒落物少于5平方,且对公路没有造成损害的。
(四)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但超限运输通行证未随车携带的。
三、港航海事
(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未按规定交验运输单证,事后能及时提供的。
(二)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要求纠正缺陷,并未发生严重后果,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三)船舶超载,船长大于40米,干舷在200毫米以上,船长小于40米,干舷在150毫米以上。
(四)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作业,经教育后自行纠正的。
(五)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经教育后自行清除的。
(六)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经教育后自行纠正或清除的。
(七)未经批准首次改变客运航线或者增减客运航次、增减停靠站点,经教育后自行纠正的。
(八)未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技术和服务标准配置相应人员和设施,经教育后自行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