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林区内明火上坟祭祖的通告
近年来,使用明火上坟祭祖已成为引发我县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加强森林消防工作,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野外用火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一切到林内或林缘上坟祭祖的人员携带火种、烟花爆竹、纸钱、香烛等明火上坟用品进入山林,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点蜡烛、烧香、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用火,提倡用鲜花等文明上坟祭祖方式。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因使用明火上坟祭祖而造成森林火灾(包括火警、火情)的,肇事者除依法承担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支付扑火费用等民事责任外,还将视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县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模范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听从护林管火员等有关人员劝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欢迎举报,举报电话:86128760。对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破案的,将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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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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