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和引进一批规模大、品位高、形象好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推进我县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和档次,根据《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新委〔2007〕6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经济结构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为目标,充分挖掘特色优势,加快规模集聚、要素重组和产业升级,大力推进传统商贸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在新一轮跨越中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二、扶持范围
符合《新昌县商贸业发展布局规划》,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部分)和改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商贸服务业主要是指批发零售业、现代物流业、餐饮住宿业、娱乐业、专业市场等。
三、政策措施
(一)在项目建设时收取规费标准: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享受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二)供地方式:按照其相关用地性质评估土地价格,以不低于评估价的80%为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供地。
(三)奖励政策:
1、项目奖励:按土地评估价的20%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2、建设奖励:根据不同实际投资额度(不含土地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3-4%给予投资主体奖励。实际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实际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改扩建不需要新增土地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投资按财务实际支付金额凭发票予以确定。
3、经营奖励:(1)自主经营项目:新建项目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其经营形成的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提取奖励基金;同一投资主体在商贸行业中投资新建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以该企业开业年度的前一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并每年按5%环比增长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提取奖励基金。(2)出租经营项目:新建项目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其经营形成的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提取奖励基金;改扩建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以该企业开业年度的前一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并每年按5%环比增长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提取奖励基金;补贴招商及物业管理费: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入场企业(含个人)对其经营形成的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提取奖励基金。(3)综合性项目:凡涉及自主经营、出租经营等多种性质的,分别参照自主经营、出租经营项目政策执行。
四、其它
1、财政奖励采用年终结算一次性兑现,由县人民政府商贸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年终统一结算。项目奖励和建设奖励由财政局兑现到企业(项目);经营奖励的奖励资金由财政局划入商贸办,商贸办筹取15%的“商贸发展环境改造专项资金”后,分别兑现到企业(项目)。“商贸发展环境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商贸业发展环境的改善与提升。
2、实际投资额及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界定、奖励基金及商贸发展环境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等由商贸办、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本意见适用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审批的项目,并由商贸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第三产业 服务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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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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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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