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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的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参保对象

(一)适用范围和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参保时向前推算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属县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年龄在16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

2.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3.已在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

(一)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按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缴纳;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按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选择缴纳。

(二)县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1%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以后年度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应缴年度标准给予补贴。

财政补贴资金应于每年11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缴费时间

缴费周期为自然年度。每年81日至831为缴费期(2008年延至930)。

四、参保手续办理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于每年81日至8312008年延至930)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行政村、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申请表》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镇乡(街道)劳保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镇乡(街道)劳保所应将《申请表》提交镇乡(街道)计生办审核。

(三)镇乡(街道)劳保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打印《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公示表》,由镇乡(街道)劳保所组织,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劳保所开具《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款,缴费期结束后,镇乡(街道)劳保所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及时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核准。

(五)县社保局经审核比对后,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并制作好《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手册》)。

(六)镇乡(街道)劳保所负责发放《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保人员于当年11月份凭缴费收据到镇乡(街道)劳保所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五、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员凭镇乡(街道)开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年度续保的凭《养老保险手册》),在缴费期内《办法规定用现金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二)指定金融机构按规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提供缴费凭证,缴费凭证由参保人员插入养老保险手册》。

六、账户建立及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2:1比例支付。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资金支付。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

(二)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奖励补贴由县社保局划入参保人员的补贴账户。

对已享受财政奖励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将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

(三)每年年底,县社保局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历年账户储存额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

七、待遇享受及办理

(一)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或镇乡(街道)劳保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行政村、社区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经镇乡(街道)劳保所复审,报县社保局核准。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亲属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到所属镇乡(街道)劳保所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到县社保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四)行政村、社区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镇乡(街道)劳保所。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行政村、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

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县社保局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对应年度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要求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折算年限计算到年。原缴费储存额折算后不足一年的,不予折算,余额退还。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要求补缴上一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向镇乡(街道)劳保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年满60周岁后的次月起享受。

(三)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须在2008113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四)参保人员在731日前办理“农转非”的,按非农户籍人员参保缴费,81日后办理“农转非”的,在次年可按非农户籍人员参保缴费。

(五)镇乡(街道)劳保所应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六)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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