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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了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就自行纳税申报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怎么理解?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取得所得在12万元以上,应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怎么理解?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下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申报所得时,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对2007年度的申报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没有影响),以及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从事远洋运输业人员等)。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填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额=年销售(营业)收入×征收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情形计算。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财产租赁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1.5%)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7.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的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列入申报范围,但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
11、其他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可按减除三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申报。
三、哪三类免税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当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以下三类所得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国债、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到指定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需要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应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应签订委托协议书。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相关资料,也可到新昌县财政局地税局信息网(网址:http://www.xccs.gov.cn)下载纳税申报表表式。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依次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新昌县各地税办税服务厅地点、咨询电话如下:
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86022667
澄潭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86050037
儒岙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86061148
大市聚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86592146
六、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七、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平常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时不会多缴税款,因为已缴纳的税款会被抵减,因此如果纳税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再缴税了。
如果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八、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纳税人如何获取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新昌县财政局地税局信息网(网址:http://www.xccs.gov.cn)政策法规专栏,查阅、下载相关信息。同时,县地税局专门编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手册》,纳税人可以就近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九、如纳税人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