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做好房地产开发业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执行时间
我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和成本利润率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率利暂定为3%。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属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率利暂定为15%。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如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处理问题
我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改按查账征收后的管理工作要求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改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是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税务科室、分局、稽查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观念,以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加强调查研究,并结合本地征管工作情况,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改按查账征收后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属于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局。
(3)加强宣传力度。各税务分局要充分利用公开栏和深入企业面对面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宣传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开展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申报纳税中的错误和异常问题,提供税收征管建议和稽查案源线索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税收管理的有效方式。各税务分局在日常管理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大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