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07〕2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5〕55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并全面实施企业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费合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我县境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原只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在2008年1月1日起,再增加生育和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对在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优先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继续允许参加单项工伤保险。
二、缴费比例
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从12%提高到14%。实施“五费合征”后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2.2%(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单位为25.2%),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1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5%(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单位为8%);工伤保险为0.7%(基准费率为0.7%,每年按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在0.5%至1%之间上下浮动。下同);生育保险为0.5%;失业保险为2%。单项工伤保险为0.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9%(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为1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1%;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为2%。
三、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确定,其中对外来用工占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50%以上、且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纺织、服装、轴承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暂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确定。按上述确定的单位月缴费基数,若低于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来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确定。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计算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四、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每月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地税网网上申报缴纳,单位应缴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按确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的缴费比例计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县社保机构确定的数额,由地税部门直接扣缴。
五、征缴管理
1、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2、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发现用人单位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可依法追缴并处以罚款。
3、地税部门应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对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4、劳动保障部门应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落实相应的个人账户,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5、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实时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六、附则
本通知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