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07〕7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新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及《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本县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根据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县城划分为二个等级,以东昌路、新昌江、西昌路、人民西路、环城南路、湖滨一路环绕为界,界内为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界外至县城规划范围内为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其他各建制镇的适用税额统一采用每平方米2元。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其用于经营、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
第七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征、免征一律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