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7]253号
颁布日期: 2007年05月17日
分类: 营业税.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或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不征或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为贯彻落实好这一税收政策,支持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化大省建设,现明确财税[2007]17号文件中的“农村居民用户”是指除市、县(市、区)城镇居民用户以外的乡、镇、农村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委会)的有线电视用户。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