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3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七年,为切实加大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行政监督的要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决定在近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主要内容,侧重就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订、落实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的办法进行。检查及整改结果将作为年终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以及新昌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