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与消费,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明确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城区内购买合法房屋48平方米以上(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产证可办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二)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取消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购房贷款间隔五年的规定,已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即可贷款,但贷款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低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较短者和外地引进人才的贷款额度。
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推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
实行支取还贷政策,允许公积金贷款户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有共同产权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与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职工公积金贷款时支取公积金、异地购房支取公积金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支取公积金。
(四)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五)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允许变更购房主体名称。在房屋初始登记前,经购房双方提出申请,合同网上备案允许购房主体名称变更。
二、进一步鼓励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八)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九)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拆迁安置房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后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除特殊规定外,付款时限为:2个月内交付40%;6个月内交付至60%;余款在以上规定时限前付清。对起价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放宽至18个月。付款时限为:2个月内交付40%;6个月内交付至50%;12个月内交付至75%,余款在以上规定时限前付清。
(十四)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收取;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十五)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切实改进对房地产业的行政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凡涉及到“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新政发[2008]49号、新政发[2008]57号、新政发[2008]64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涉及房地产的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项目落实到位。认真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协会对相关行政审批、垄断性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与投诉。
(十六)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建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杜绝不成熟产品和工艺的应用。
四、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建立房地产沟通协调机制和市场分析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当前房地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十八)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县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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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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