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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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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独女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女儿在本县参加中考的,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证明,享受总分加5分待遇。

2)  “双农独女户”(198011日以后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县财政给与连续5年的每户家庭每年500元的补助。

3)  农村审批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4)  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自缴部分费用由县财政补百分之五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制度,是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对符合省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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