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9]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针对性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再就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软实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加强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作为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努力把职业技能培训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结合,把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意愿培养相结合,把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与专项能力培训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结合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包括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 参加新昌县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的本县企事业单位职工;
3.具有新昌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富余劳动力);
4.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以下简称低收入群体);
5.户籍不在新昌县,并与新昌县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地来新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外来农民工);
6.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业培训补助对象。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参加经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培训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予以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500元的按实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后2年内在县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3.定向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对与企业已经达成用工意向,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外来农民工开展的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县财政局在每人200元标准内给予补贴;对于企业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县财政局按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另行规定。紧缺职业(工种)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本县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确定,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和调整,并送县财政局备案。
4.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和其他适应性培训的,在每人30元的标准内给予补贴。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给予免费鉴定,县财政局按照每人215元的标准对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给予补贴。
6、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补贴,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按新农转(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7、职业介绍补贴:对为失业人员、外来农民工和农村就业重点援助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凡属按规定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失业证》或《就业重点援助人员优惠卡》人员提供免费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每人50元,外来农民工补贴标准每人30元。其中介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上述各类补贴所需经费与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及相关工作经费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拨程序
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按季申拨,各定点培训单位或个人向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职业介绍补贴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分二次向县劳动保障局申请。
(一)培训补贴申拨程序
1、培训机构申报
机构经费补助每季度申报一次,每季季末20日为当季经费补助申请截止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鉴定结束7日内向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资料:
(1)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
人)》(附1);
(2)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经费补贴申请表》(附2);
(3)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3);
(4)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班考勤表》(附5);
(5)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考核)名册》(附7);
(6) 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先行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培训鉴定结束后直接向新昌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并附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3)本人《就业失业证》或《劳动合同》;
(4)《新昌县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1)。
3、申报期限: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新昌县劳动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逾期不再受理。
4、资金拨付: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于季末30日前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各申请人,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县劳动保障局。
(二)职业介绍补贴申拨程序
凡符合补贴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分二次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新昌县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被介绍人的《就业失业证》或《农村就业重点援助人员优惠卡》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被介绍人名单汇总表等相关凭证材料,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安排资金,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
(一)对定点培训单位的管理。定点培训单位实行一年一核。每年11月底前,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均可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6);
2.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项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培训师资、收费标准、考核方式。
如属再次申请的,还需报送当年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县劳动保障局汇总各单位定点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当年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次年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预算等,确定次年的定点培训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批复各单位。
(二)对培训办班的管理。定点培训单位在开班两周前,须向新昌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3)和教学计划,经县劳动保障局签署意见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开班后3天内上报学员名册(附件4)。
定点培训单位应按核准的办班规模、教学计划和课时,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教学实施过程中,定点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
(三)为保证培训质量,就业再就业培训实施考培分离办法管理,由县劳动保障局培训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前二周,定点培训单位应将《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考核)名册》(附7)报县劳动保障局,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鉴定(考核)的及时衔接。
(四)失业人员、外来农民工每人可享受一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适应性培训除外)。定向培训补贴对象在同一企业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享受政府补贴项目原则上向艰苦工种、紧缺工种倾斜。
(五)职业技能培训的课时要求和培训费标准由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物价核定标准以及市场情况等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每个培训项目每年核定一次。
(六)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对出勤率低于2/3的学员将不予经费补贴。培训班要严格控制学员规模,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60名,其中SYB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5名。
(七)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定点资格:
1.连续10个月未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
2.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6.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
(八)各定点培训单位要按照规定加强和完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必须详细记录清楚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定点培训机构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要向社会公示经认定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
本意见自
附件:
1.新昌县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2.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经费补贴申请表(单位)
3.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4.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5.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班考勤表
6.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申请表
7.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考核)名册
8.新昌县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共就业服务 再就业 培训 资金 通知
抄报: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县府办、政协办、县总工会、教体局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附件1: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员类别 | □失业人员 □在职职工 □外来农民工 □其他 | 户口性质 | | |||||||||||||||||
申请补贴类型 | □职业技能培训 □定向培训(职业提升培训) □创业培训 □定向培训(紧缺职业培训) | 工种 | | |||||||||||||||||
等级 | |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户 籍 所在地 | 省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工作 单位 | | |||||||||||||||||||
用人单位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
附件2: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鉴定)经费补贴申请表(单位)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补贴项目 | | 职业(工种)及等级 | | ||||
培训项目实施企业或地点 | | ||||||
收费标准 | | 培训时间 | | ||||
补贴标准 | | 培训课时 | | ||||
培训人数 | | 考核时间 | | ||||
培训(鉴定)情况 | 合格 人数 | | 其中:普通职业技能培训 | | |||
其中:紧缺职业(工种)培训 | | ||||||
其中:定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 | ||||||
申请补贴金额 合计(大写) | ¥(小写): | ||||||
培训企业或培训人员培训情况反馈 | 企业盖章: | ||||||
培训机构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实施企业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意见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三份上报,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附件3:
新昌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培训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项目 | | 职业(工种)及等级 | | |||
计划培训人数 | | 培训对象 | | |||
培训项目实施企业或地点 | | |||||
培训时间 | | 培训总课时 | | |||
培训机构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实施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课程* | 课时 | 开课时间 | 授课老师及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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