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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住金新[2010]19号
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新昌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农村建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委办、县府办、县农办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2010年8月9日印发
新昌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新昌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现就职工在农村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出如下办法:
一、贷款条件
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县范围内建造或代建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协议)等建房审批证明材料;
(三)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可抵押的完全产权的住房(产权为他人的,经产权人同意也可用作抵押)或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
(四)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用本人或配偶名下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抵押,如本人或配偶名下没有可用抵押住房的,则可经产权人同意后,用他人名下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抵押。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无房产抵押,但符合担保条件的,可申请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的,不得超过总建造费用的60%,同时不得高于所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60%;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不得超过总建造费用的50%;建造费用按同期市场价格计算。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贷款发放
(一)如由各镇实施代建的,需待房屋结顶且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将贷款资金统一划入相对应代建单位账户;
(二)如借款人自己委托建筑公司或工程队建造的,需待房屋土建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且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确认后,按工程进度分期划转至借款人账户。
五、贷款申请时间
借款人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房屋开工建设后六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六、贷款资料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
(二)所抵押房屋的产权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三)需提供土地、规划等部门的审批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建房资格认定审批材料或代建协议等资料。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其它未尽事项按照《新昌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