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昌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污染物减排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污染物减排应急责任,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县今年和“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
4.《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问题减排预警制度的通知》(浙减排办函〔2008〕20号);
5.《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73号);
6.《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91号);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污染物减排目标
按浙江省“十一五”污染物削减计划目标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要求,我县2010年化学需氧量削减35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100吨,全社会原煤用量控制在34万吨。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成立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总 指 挥:楼建明
副总指挥:濮志江 罗国安
成 员:徐国安(环保局) 徐东林(发改局)
何小伟(经贸局) 吕海灿(供电局)
黄伟刚(统计局) 王晓明(水务集团)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污染物减排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污染物减排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徐国安(环保局)
副主任:俞其儿(环保局) 张锡中(发改局)
成 员:由县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供电局、统计局、水务集团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污染物减排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污染物减排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5.完成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机制
对照预案和核算结果寻找差距,如半年或年度期末未能完成减排计划目标,实行减排应急措施。
(二)响应程序
1.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9月底和12月底,对照预案和核算结果寻找差距;
2.如半年或年度期末未能完成减排计划目标,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应急工作措施和具体方案,并报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3.污染物减排工作办公室根据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意见,组织实施污染物减排应急工作。
四、污染物减排应急措施
半年核算或年度核算后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或虽已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但根据全县减排任务需要,必须增加当年污染物削减量的企业,由县政府下达减排应急措施。减排措施分一、二、三级:
一级:化学需氧量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和达标率不能达到要求;每季度全社会用煤量同比超过15%,根据减排预警,启动一级预案——加强对化学需氧量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管,确保减排工程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二级: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达不到年度目标进度要求80%或者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执行率率低于进度80%的;每季度全社会用煤量同比超过20%,根据减排预警,启动二级预案——对区域内化工等COD高排放行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督促工业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纳管废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强对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的督查,确保镇级污水处理厂如期投入试运行。对热电等高煤耗行业进行限产、停产,停批所有产生二氧化硫建设项目(除使用清洁能源外),具体限产停产方案由办公室提出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三级:根据省、绍兴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要求,需要采取的响应措施,具体方案由办公室提出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五、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限产、轮产时间到期;
2.本年度污染物减排终止;
3.本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已完成;
4.应急处置措施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被限产、轮产、停产企业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
2.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减排情况进行核定,认为可以终止,制定终止方案,报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3.经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具体实施终止工作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二)责任追究
在污染物减排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严重后果的;
2.拒绝承担污染物减排义务的;
3.不按规定填报污染物减排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的;
5.阻碍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污染物减排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保 应急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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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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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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