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府有关部门,相关投资公司:
为规范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撤销《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新政发〔2008〕26号),同时废止县政府2009年第108号抄告单。
原授权新昌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高新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小康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等五家国有投资公司代表县政府行使的土地储备职能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土地储备职能仍由新昌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依法行使。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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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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