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关于建立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新委〔2010〕3号)精神,切实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推进长效管理,现将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长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街道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预防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2.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双违”案件发生;
3.及时牵头组织国土所、城管执法中队等单位实施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做好强制拆除前的宣传、摸底、维稳以及强制拆除方案等准备工作;做好对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的安全维稳、矛盾化解等善后工作;
4.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对重大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查处执法工作;
5.加强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和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做好对村级信息员、协管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国土资源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全程监管,加强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3.负责对全县违法用地面上情况的研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做好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4.开展全县辖区内土地动态的经常性巡查和对乡镇、街道的巡查工作指导、监督,及时制止和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5.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国土所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抓好土地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全县性土地管理的检查工作;
7.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调处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
8.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职责及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划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3.对乡镇、街道查处违法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性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检查工作和做好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
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四、县城管执法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查处和监管工作;
3.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会同国土资源局共同做好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指导、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4.对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5.组织开展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检查工作;
6.负责辖区内重大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
7.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作好前期处置工作,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设局
1.积极宣传并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性查处违法建设专项检查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重大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建设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
六、建管局
1.加强宣传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2.协助负责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七、发改局
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八、人民法院
1.及时受理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案件;
2.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土地和建设犯罪的案件依法予以审理。
九、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
2.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和建设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或者不提起公诉。
十、公安局
1.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的治安保障等工作;
2.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突发事件的预测和围观群众的疏导等工作;
3.对妨害、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4.对涉嫌土地和建设犯罪的,及时介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监察局
1.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
2.对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3.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建设及其执法中的违规行为。
十二、财政局
负责集中整治等活动专项资金和执法经费的落实。
十三、交通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对涉及公路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依法先予以处理;
3.组织和参与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十四、水电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对涉及河道等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依法先予以处理;
3.组织和参与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十五、农业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重大违法用地案件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十六、林业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对涉及林业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依法先予以处理。
3.组织和参与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十七、环保局
1.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保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对涉及环保管理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处理;
3.组织和参与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十八、工商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十九、供电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通电。
二十、水务集团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通水。
二十一、人民银行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发放贷款。
二十二、信访局
1.负责整治违法建设中涉及的信访接待、宣传解释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同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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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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