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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文件 |
新昌县财政局 |
新房改[2010]4号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政发[2007]46号、新政办发[2007]91号文件规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将从2011年1月份起开始发放,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已由县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从2011年1月份起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在5年时间内发放到位。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累计达到应发金额时,停发住房补贴;在5年内住房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金额的,不足部分在第5年年底一次性补足发放;职工退休时住房补贴累计未达到应发金额的,不足部分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发放;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亡故的,不足部分在亡故的次月一次性补足发放。
二、在职人员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因服刑、开除、辞职、离职、辞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从办结有关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等情况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三、在职人员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调动工作,其住房档案随同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入新的工作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规定继续发放。
四、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随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托收,统一缴入职工个人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五、请各相关单位在
六、联系地址和电话
1、联系地址:七星路18号金融大厦11楼
3、联系电话:86020991
附:1、《新昌县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清册》
2、《新昌县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变更清册》
二○一○年
主题词:机关事业 在职 住房补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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