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问题乳粉清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县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二、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上缴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积极向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藏匿、销售、使用上述问题乳粉的行为。对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农业局举报电话12316,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卫生局举报电话96301,食安委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电话96311。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清缴 乳粉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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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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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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