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参保企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上报企业职工月工资收入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收入是确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企业参保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除以发放月数,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二、2011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基数低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当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变动。
三、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20号)精神,从2011年7月起医疗保险基数按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为统一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方便企业申报,从今年起将社保缴费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1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2011年5月和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统一填报,请单位派人带U盘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大厅拷贝数据或领取缴费工资申报表格,于5月15日前上报。企业只需上报职工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60%或高于300%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动调整。缴费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单位必须事实填报。凡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42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时上报工资收入的单位,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新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