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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文件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出台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关系重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执法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了解具体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本部门宣传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举办法治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讲解行政强制法。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结合12月4日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向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理解、支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法律的实施,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执法单位要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都应修改或者废止。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执行的执法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2011年12月28日前送县局法制科并备案。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各执法单位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要对本单位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于2011年12月28日前送县局法规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执法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保证将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并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作为201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评议的重要内容。
六、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
各交通执法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暂扣车船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和监督。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严禁使用被扣车船,对已接受处理的车船应立即放行,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船损坏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处理的,执法机构应当自行终止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将暂扣车船返还当事人。
七、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监督,要结合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第2号令),组织开展好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落实,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进行通报,依法追究错案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执法人员个人要追究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要畅通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复议渠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积极受理,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及时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各执法单位要将贯彻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县局法规科。
主题词:交通 法制 行政强制 通知
抄 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县法治办。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