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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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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新昌县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推动我县国内物流业发展,促进新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县物流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162号),结合我县物流业的现状和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物流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现代物流业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贴息、资助、奖励等多种形式,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二)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县税务、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职能要求,对注册登记的物流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完善优化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登记前置性审批,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实施规费优惠减免措施。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或运营年检时,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规费外,其他收费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开规费收取标准。
(四)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新昌县文明创建和物流发展规划要求,对104国道新昌城区段东至城东大桥、西至七星大桥两侧范围内已审批的站场类物流企业进行整治规范,按照营业额、纳税额大小等条件,分期分批进驻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营运,并在规定范围内不再审批站场类物流企业。
二、加大物流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物流企业做强做大。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物流企业,或者以上企业营业额对应各档次同比增长30%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鼓励发展城乡物流配送。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城乡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使用统一标识的配送车辆享有城市道路正常通行权。
鼓励货运车辆大型化、本地化。对在本县注册经营,且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从外地市转入本县物流企业且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一次性补助2000元/辆的车辆转户费。
鼓励发展先进运输方式。对物流企业拥有甩挂运输牵引车头5辆以上,一次性给予新增牵引车头购车款20%的资助,甩挂比例达1:1.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新增挂车购车款30%的资助。
(二)鼓励物流企业上市。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并对该企业上市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奖励。
(三)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物流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的物流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3年给予资助(以并购重组实行承债额为限)。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其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鼓励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之间物流项目通过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做大做强;鼓励物流企业承接或租赁制造企业剥离的物流设施。对上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转让费用给予减免。对制造企业分离外包后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按照进项税,全额抵扣增值税。
(五)鼓励人才引进。物流企业引进人才,享受新昌县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六)鼓励科技创新。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物流企业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加大对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国际物流中心做强做大。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国际物流中心及入驻该中心的企业发展。自经营之日起,对该中心内年纳税 10万元以上物流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以2011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前5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全额资助、后3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80%的资助。
(三) 对入驻国际物流中心从事物流运输的物流企业或经营业户实行房租优惠、水电优惠。五年内自来水用量按照商业与居民生活用水3:7的比例执行,用电价格不高于一般工商业最低价格。
(四)加大对国际物流中心税收优惠力度。国际物流中心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3年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入驻物流企业经营发生的仓储、运输、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活动,不分别计税,实行统一征税。
(五)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应用。鼓励国际物流中心打造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物流信息流通与共享,并与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功对接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国际物流中心并使用该信息平台的物流企业,凡成功配对且正常使用的,给予入驻物流企业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对本县注册的物流中心、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鼓励发展第四方物流建设,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重点物流中心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渠道,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创新融资模式,推广“仓单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物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
五、附则
本意见与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相一致的条款由企业选择最优惠享受。同一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限。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物流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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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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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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