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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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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新昌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精神,设立新昌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根据绍兴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按照全县户籍人口人均不少于5元的标准设立,并随经济发展和县财力改善情况逐步增长。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基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补助;
(二)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装备配置;
(三)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标准化创建、安全文化和安监队伍建设等;
(四)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隐患整治、安全规范化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考核奖励和事故举报奖励;
(五)信息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专家库建设;
(六)政策补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补助、高危企业提前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加快和提前更新、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日常开支等。
(八)经县分管领导批准的其它安全生产支出。
第六条 对企业的政策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行“企业申报、部门会审、以奖代补、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安监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七条 县安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县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并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县安监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县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会同县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安全 资金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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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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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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