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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昌县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3.2  重大事故(II级)

3.3  较大事故(III级)

3.4  一般事故(IV级)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预案启动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行动

5.5 信息发布

5.6  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结束程序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解释部门

8.2  实施日期

新昌县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效维护特种设备生产安全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涉及的事故是指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适用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新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

2.1  县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  县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现代服务业办、县质监局、县电信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2.1.2  县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评估事故灾害程度,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组织和指挥各工作组投入事故控制、人员疏散、救援、抢救以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2)随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果断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指挥调度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1.3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2.1.4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的联络,收集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的指导。

(2)应急响应时,迅速与有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收集的事故发生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县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负责应急预案工作网络、通信网络的建立和更新,做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定期做好相关的应急训练。

2.2  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1)专业抢救组:由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援。

(2)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3)通讯联络组:由县宣传部、县质监局、县电信局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县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5)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6)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现代服务业办、事故所在乡镇(街道)组成,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7)预备机动组:由总指挥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总指挥调动和使用。

3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3.2  重大事故(I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3  较大事故(II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4  一般事故(IV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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