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0日零时起,县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实施范围新增镜岭镇、城南乡、东茗乡;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回山镇、小将镇、沙溪镇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整改工作,双彩乡、新林乡、巧英乡分别纳入回山镇、沙溪镇、小将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定点屠宰实施范围;2013年11月30日前,儒岙镇、大市聚镇纳入县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实施范围。
二、为保障全县生猪产品供应,纳入县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实施范围的乡镇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立生猪产品配送供应点,实行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配送一律使用吊挂式(冷藏)专用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