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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文件
绍住金新〔2012〕43号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二手房、自建房(含翻建、大修)的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二手房的贷款申请时间为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内;自建房的贷款申请时间为相关建房手续的有效期内且所建房产已结顶(其中大修住房的,须在取得相关大修审批手续后且在动工之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二、所购建房产及抵押房产须经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购买二手房的,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70%(房价取契税价、评估价、成交价三者中的最低值);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房(地)产评估重置成本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评估价的50%。同时,中心根据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后确定可贷额度。
四、二手房及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自建房,贷款时须由所购建房(地)产做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它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作抵押。
本通知中涉及的具体政策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负责解释。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抄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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