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本县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控制难度大,对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化工企业、加油站、山林、建筑物等构成威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县辖区内销售“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处理或销毁。
三、禁止任何人在本县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