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采矿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土地2公顷(含)以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土地5公顷(含)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审批要求
1.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2.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一年。
4.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5.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报批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如需分期占用及复垦的,需在复垦方案中予以明确,并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占用耕地的按每亩5万元收取,其它土地减半收取,复垦保证金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涉及林地、交通及水利设施用地或水域的,应由县林业、交通和水利等部门出具意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
7.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在使用前,应对耕地表土进行剥离,分层存放,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因临时用地而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复垦。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用地使用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线性工程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委托施工单位申请的,提供使用单位委托书;(2)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及补偿到位依据;(3)土地勘测报告(包括土地分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4)相关部门同意材料(涉及城镇规划区的需规划部门意见,涉及林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的需相关部门意见,属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还需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文件);(5)土地复垦方案。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会同国土所对拟用地块实地踏勘,签署踏勘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3.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审核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通知临时用地者签订复垦保证金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后,发放批准文件。
五、临时用地的管理
1.临时用地批准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所或国土分局应加强日常监管,严禁改变临时用地审批用途,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责任。
2.对批准的临时用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及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实地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临时用地,并不得申请临时用地延期审批,涉及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3.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土地使用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复垦完成后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期满一年内不复垦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已复垦但未通过验收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由县国土资源局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4.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验收。
5.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