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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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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312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部门:

新昌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1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11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绍兴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10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昌县境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商务、建设、建管、公安、交通、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  设立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符合《绍兴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其厂址应符合我县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专职实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县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在本县进行销售与使用,须到县商务、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稳定性,县外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入新昌县境内,必须取得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二年以上(含二年)、近五年中未发生质量事故。到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核登记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试验室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年度定期检查合格文件;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资料(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进新昌办公场所证明、管理班子、机械设备和运输设备清单。

2.通过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资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业务。

3.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以保证行人车辆安全。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向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及动态信息。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监管和检验工作,应有原材料进场的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复验合格后分别贮存,设立标识,严禁混杂和污染。

第十二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应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试验室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备案。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在规划城区、工业园区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在规划城区、工业园区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无堆料及搅拌场地的;

(三)在规划城区、工业园区区域内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管、商务、公安、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并予以注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以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期公布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同期市场概、预算的计价参考。

第十九条  购买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注明价格、数量、设计强度等级、技术参数、供货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由于特殊情况需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任务调配时,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服从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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