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09号
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讨论决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参与申请认定(复审)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并填写企业自评表申报。
二、申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承诺书。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结论真实性负责。
四、企业于上级部门要求申报截止时间15个工作日前,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分别送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进行初审。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按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科技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进行形式审查;科技局对技术创新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研发经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等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附:企业承诺书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申报认定流程,自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经信局,有关企业。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