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本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经济适用、科学环保;坚持阳光建设,规范管理;坚持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城镇住房保障的内涵。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可通过拆迁安置、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实施。政府向各类人才等特殊群体优惠供应、具有产权的专门用房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范畴,不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二)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差别化租金、一体化管理,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保障对象租赁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可根据实际需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大型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由政府统一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二)严格限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确定为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积极推进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将重点控制供应对象、住宅标准、供应范围和分配方式,提高其交易上市的门槛,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能解决当前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县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要素保障
(一)确保用地供应。国土局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将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用地计划一并列入。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和转而未供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开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要求及违约责任条款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对违反约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二)加大财政投入。财政局要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筹措情况和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同时会同建设局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奖励资金。切实将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住房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率在20%以内的,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作为计提口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先安排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规范利用债券融资。鼓励和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规定,向经过清理整顿后符合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利率应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项目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政策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五、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和太阳能光热系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坚持户型小、功能齐、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二)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铭牌,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每一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做到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全面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户代表质量监督制度和住宅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物业管理等评优活动,建立健全夺杯创优工程奖励机制,鼓励建筑企业、个人争创精品工程,不断提高本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
六、进一步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国土、建设、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社保、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单位)及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批;房管局负责核定申请家庭房产情况;国土局负责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农村批地建房情况;民政局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核定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其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建设局组织保障,取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载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权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将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腾退;逾期未腾退期间,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一经查实、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明确责任分工。组建新昌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建设局负责本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指导和协调管理;发改、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民政、房管、国税、工商、公积金中心、金融、统计、人力社保、公安、司法、监察、信访、园区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统筹安排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按期完成,力争提前。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局提供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开竣工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套数等信息。
(三)完善问责机制。将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建立由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房保障对象等参与的跟踪监督机制。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