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推广“枫桥经验”50周年,“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是党政联动、各方参与、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依然是当前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新时期,“枫桥经验”应当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各地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模式。今年初,沙溪镇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探索出了“3+X”人民调解新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该调解模式进行介绍,请各镇乡(街道)结合自身实际,推广实施。
一、“3+X”人民调解模式简介
(一)调解庭组成。“3+X”人民调解模式以法庭式开展调解,分为村、镇两级调解庭。村“3+X”纠纷调解庭中的“3”是指调解庭由村调解主任和纠纷双方各选1名村调解员共3人组成,“X”是指联系村干部、司法所干部、村法律顾问等是否参加调解。镇“3+X”纠纷调解庭中的“3”是指调解庭由镇调解员、纠纷涉及相关站所、村调解主任3人组成,“X”是指纠纷双方选择的调解代理人是否参加调解。
(二)纠纷调解过程
1.组建“3+X”纠纷调解庭。“3+X”纠纷调解庭一般由村调解主任(村调解主任应该回避的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和纠纷双方各选1名村调解员组建而成。突发矛盾由村调解主任主动召集,其他矛盾纠纷由纠纷双方或一方提出调解申请,村调解主任负责受理、登记,并要求纠纷双方各选择1名村调解员。调解庭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联系村干部、村法律顾问、镇调解员及其他有利纠纷化解人员参加,进而组建村“3+X”(“X”一般为2的倍数)纠纷调解庭。村民到镇里申请纠纷调解的,由镇调解委员会负责登记、受理并召集。镇“3+X”纠纷调解庭由镇调解员、纠纷涉及相关站所、村调解主任3人组成,调解庭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联系村干部以及其他有利纠纷化解人员参加。
2.“开庭”调解。“3+X”纠纷调解庭组建好后,将确定一人为调解庭的组长,一人为调解记录员。经过向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调查和了解,由纠纷调解庭进行合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当场向纠纷双方说明。如果纠纷双方同意此处理意见,纠纷调解庭将制作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双方签名、按手印,纠纷调解庭盖章,调解协议立即生效。如果不同意此处理意见,纠纷调解庭将继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调解最终仍不成功,纠纷调解庭将告知双方可以申请镇“3+X”纠纷调解庭进行再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沙溪镇“3+X”纠纷调解庭推进了民间纠纷调解的组织化,让群众有了调解员的知情选择权,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的实效。
二、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实调解员队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吸收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威望较高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致富能手、村民代表等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法官、老干部、老教师和各站所(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调解员,要把调解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分别在村、镇政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开,以便群众在需要调解矛盾纠纷时进行联系。
(二)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各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级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定期举办政策、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班,提高调解人员综合素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及时表彰一批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特色工作、亮点工作和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引路作用。
(三)要力求工作实效。各镇乡(街道)要切实提高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保障,结合实际,参考运用“3+X”人民调解模式,发扬“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精神,切实提高调解工作实效,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昌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