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绍政发〔2013〕33号)精神,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中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我县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除以“规定、办法”等名称出现的典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下列文件也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
(一)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者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六)有关指导意见类的文件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范围,也不需要报送备案: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种类;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规则、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处分等方面的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三)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五)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六)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七)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县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先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统一登记,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除提交草案外,应同时提交文件起草情况说明(见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由各部门办公室与法规科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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