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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是公益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积极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权威部门通过本级宣传媒体、互联网管理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统一免费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本办法所指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语言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可以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内容。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2号)及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按照既能提醒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七条 县政府或者经授权发布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授权的发布部门(单位),并应当报县应急办备案。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有升级趋势的,应及时报上级政府、政府授权部门(单位),由上级政府、政府授权部门(单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对预警信息的审核职责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矿山事故、环境污染等预警信息及其他一般预警信息,由应急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审签发布,同时报县应急办备案。
(二)地震及其他较大以上的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由应急主管部门(单位)申报,报县应急办审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三)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发布各类各级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终止
第十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县气象局,具体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政府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九条第(一)、第(三)种情形,授权发布部门(单位)填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审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系表》(附件1),由发布中心直接发布;第九条第(二)种情形,授权发布部门(单位)填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审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附件2),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发布中心发布。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办报告预警信息发送情况。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未落实前,各通信运营企业须分别确定一个接入号码进行发布,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 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广播(扩音喇叭)、鸣锣吹哨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二条 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5分钟内,优先、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体的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或组织,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和转播预警信息。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雪灾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转发(转播)的有关要求分以下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电视滚动字幕、网站、电子显示屏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广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手机短信、报纸、电话外呼等。
第十三条 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要视情向同级军事机关、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第十四条 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县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下降或提高预警信息等级;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传递与处置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工作,督促村(社区)、企业、学校、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基层组织制定工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职责,积极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预案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特别要充分整合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国土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县气象局要切实做好全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县、乡、村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管理有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广电总台、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照要求,优先快速组织短信发布。要确定具有审签权限的领导和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初报县应急办和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系表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14(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