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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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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警信息是公益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积极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权威部门通过本级宣传媒体、互联网管理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统一免费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本办法所指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语言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可以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内容。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2号)及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按照既能提醒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要求组织实施,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七条  县政府或者经授权发布县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授权的发布部门(单位),并应当报县应急办备案。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有升级趋势的,应及时报上级政府、政府授权部门(单位),由上级政府、政府授权部门(单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核制度。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对预警信息的审核职责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矿山事故、环境污染等预警信息及其他一般预警信息,由应急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审签发布,同时报县应急办备案。

(二)地震及其他较大以上的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突发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由应急主管部门(单位)申报,报县应急办审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三)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可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发布各类各级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终止

第十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县气象局,具体负责全县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政府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第九条第(一)、第(三)种情形,授权发布部门(单位)填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审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系表》(附件1),由发布中心直接发布;第九条第(二)种情形,授权发布部门(单位)填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审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附件2),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发布中心发布。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办报告预警信息发送情况。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未落实前,各通信运营企业须分别确定一个接入号码进行发布,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 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广播(扩音喇叭)、鸣锣吹哨或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二条  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5分钟内,优先、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体的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或组织,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和转播预警信息。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雪灾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预警信息转发(转播)的有关要求分以下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电视滚动字幕、网站、电子显示屏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5分钟,如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广播等;

(三)时效内开始时一次性发布,如手机短信、报纸、电话外呼等。

第十三条  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要视情向同级军事机关、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第十四条  县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县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下降或提高预警信息等级;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传递与处置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工作,督促村(社区)、企业、学校、重点工程业主单位、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基层组织制定工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职责,积极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预案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特别要充分整合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国土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县气象局要切实做好全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县、乡、村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管理有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广电总台、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照要求,优先快速组织短信发布。要确定具有审签权限的领导和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初报县应急办和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1.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系表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20日印


附件下载:1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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