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委办〔2014〕9号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2014年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5日
2014年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
为扎实推进2014年我县农业农村各项工作,有效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农村增美,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现代农业建设
1.“两区”建设。县财政统筹安排1500万元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林业、水产)园区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其中安排150万元,对列入省级、市级创建立项且基本完成建设内容并经县有关部门初验通过的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含林业)精品园和市级现代农业(含林业)园区,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示范项目(企业)创建且基本完成建设内容并经县有关部门初验通过的,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创建点内列入省级现代农业(含林业、水产)生产发展项目并按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建设内容的,视资金情况给予一定的地方配套;统筹安排粮食功能区建设资金150万元,主要用于当年度功能区建设范围内的田间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三新”技术推广、项目地方配套;安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资金150万元,按省政府文件要求用于地力培育、土壤监测分析等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
2.土地流转。对新增连片农户承包经营的流转耕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山林(森林培育、林下种养)100亩以上、水域经营水产养殖20亩以上(饮用水水源和未经整治的山塘水库之外),流转年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按流转面积给予流出农户一次性每亩补助150元、50元、50元,给予村级组织一次性奖励每亩50元、20元、20元。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
3.茶业强县。县安排600万元支持茶业强县建设。在继续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茶叶产业建设茶业强县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茶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新昌县茶业强县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31号)的基础上,加大对红茶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大户新增成套红茶加工设备(包括揉捻机、烘干机和解块机等),且当年有红茶生产实绩的,给予设备款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红茶商标给予每只5000元的补助;参加红茶产品评比获得全国农博会、浙江省农博会、浙江省茶博会及其它国际茶博会金奖产品的企业,给予每只1万元的奖励。(与新政发〔2011〕19号文件不重复享受)。由县茶业强县建设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招展办、供销社)
4. 万元亩产行动。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万元产值农(林)业基地建设。具体补助内容、标准按《关于推进万元亩产行动加快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文件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林业局;配合单位:乡镇、街道)
5.农业产业化。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重点农业基地、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业休闲旅游项目,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举办各类农业节会活动,并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乡镇根据需要并经县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新建或改扩建区域性农产品产地交易市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
6.设施农业。对当年新建或扩建长毛兔1000只笼、獭兔1500只笼、蛋鸡1500只笼以上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养殖场,给予每个3万元的补助。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建排泄物处理设施(沼气池)的按每立方米400元给予补助;对当年新增沼气工程联户5户以上、且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给予建设单位每户600元补助。新建沼肥储存池30 立方米以上,且配备相应沼肥使用设施设备,应用面积集中连片达50亩以上的(沼肥储存池体积与应用面积应相互匹配),给予建设单位每立方米300元补助。对存栏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新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通过验收的,每立方米补助200元(每个场最多不超过5000元)。(上述设施建设中凡县财政已有配套补助的不重复补助)。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财政局)
7.科技创新。鼓励支持农业(林业)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种子种苗业,对当年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新产品研发、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网络开发利用上投资较大的农技(林技)推广单位,给予一定补助。对当年农作物(林产)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种植业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良种场、种畜禽场、规模化水产繁育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非饮用水源水库发展网箱光唇鱼养殖的,每只网箱补助300元。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
8.鼓励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县财政再给予同等额度补助,连续补助3年。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财政局)
9.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通过绿色(森林)食品认证的,奖励1.5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通过QS、ISO9000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社),奖励2万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当年被评为农林产品质量安全A级信用单位的,给予3000元奖励。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
10.品牌创建。鼓励创品牌、设窗口,大力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工作。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浙江名牌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对农业企业(合作社)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以及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纳入《关于进一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委〔2013〕18号)相关条款奖励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
11.粮食生产与粮食安全。对水稻、旱粮生产及粮食流通单位给予补助,由县农业产业化资金列支。
水稻生产。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大户再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对于种植早稻连片20亩以上的,县给予每亩200元补贴。对种粮大户(粮食、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插秧机、工厂化育秧设备、收割机和烘干机的,经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设备款20%的补助。对参加水稻高产竞赛的示范户达到亩产900公斤以上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达到1000公斤以上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高产示范户创全省吉尼斯纪录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给予技术指导单位3万元奖励;百亩示范方创全省吉尼斯纪录的,给予生产单位和技术指导单位各5万元奖励。
旱粮生产。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旱粮生产基地(冬闲水田和旱地),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按种植旱粮的土地面积再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100亩以上的,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旱粮生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每个5万元的补贴。
粮食流通。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点20家,补贴标准每家每年500元;落实粮食日应急加工能力160吨,补贴标准每吨每年200元;落实粮情价格监测点与粮食经营情况调查点11家,补贴标准每家每年1200元;评选粮食经营大户5家,补助标准每家2000元。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粮食局)
二、“森林新昌”建设
12.“三边”山体绿化提升。县财政安排350万元用于上三高速、甬金高速、104国道、36省道等主要通道,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长诏水库、巧英水库及在建钦寸水库等主要河道水系及城镇和中心村周边第一山脊线以内山体绿化提升。对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人工造林、退耕还林的,给予每亩不超过1000元、2000元的补助;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林下生态栽培的,给予每亩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对“三边”山体森林抚育,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对于当年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给予2-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相关单位)
13.森林城镇(村)建设。县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森林城镇(村)创建。对经验收合格的县级森林村庄,给予每村2万元补助;对获得省森林城镇、村庄称号的,分别补助8万元、3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14.林业特色基地建设。县财政统筹安排180万元重点扶持林业特色基地发展及低产低效林分改造。对新发展杨桐、干果、花卉苗木及珍贵树种等林业特色基地,且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对实施毛竹(板栗)等低产低效林分改造,且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100元的补助;对采用毛(杂)竹砻糠覆盖栽培等示范技术,连片面积在5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的林区主干道路,给予每公里1万元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相关单位)
15.林业企业转型升级。县财政安排20万元鼓励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档升级,参与林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16.松材线虫病防治。县财政安排200万元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治。对清理病(枯)死木,按送到疫木处理定点厂的数量给予0.12-0.20元/千克补助;对有关乡镇(街道)、景区、林场给予1-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新拔除疫点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全县疫情监测调查、综合防治、防治性林相改造迹地更新及日常工作经费,根据防治方案确定。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17.森林防火。县财政安排60万元用于森林防火宣传、防火设备添置和维修以及重点林区“以水灭火”工程设施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18.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县财政安排资金,按照省级补助60%,县配套40%原则,确保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19.创建工作奖励经费。县财政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全国绿化模范县创建规划编制、公益宣传、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工作奖励及创建办日常管理等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美丽乡村建设
20.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300万元,用于美丽乡村示范区、省级历史文化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县域规划和根据项目安排相应村庄等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由县规划局统一编制,通过评审后,按中心村、一般村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规划经费补助;省级重点历史文化村经评审后按10万元给予规划经费补助;示范区和污水县域规划,按协议规定结算。
(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规划局)
21.村庄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1500万元,用于全县面上村庄村内户外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的配套补助,主要包含村庄道路、立面改造、空心村拆旧、景观工程、休闲场所、裸地绿化、村庄亮化、户改及拆粪坑等。
(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财政局、相关局办)
22.示范区、中心村(特色村、历史文化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1850万元,用于美丽乡村示范区连线整治村和中心村(特色村、历史文化村)的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集聚建设(村庄和自然村搬迁等集聚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设施建设(如文化礼堂)等配套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相关局办)
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全县面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村域污水治理施工图设计费用原则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相关局办)
24.园中村建设。由园区划出专门资金对园中村的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进行配套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各园区)
25.上述列入当年美丽乡村建设的项目资金可统筹使用,其中配套一事一议项目1000万元。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并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未开展村庄规划编制的村原则不安排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列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按类别给予补助。
空心村改造项目,要求连片拆除2000平方以上,村庄拆旧,倒房、破旧房每平方米补助7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泥木结构楼房及檐口高度3米以上的条石砖平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砖混、砖木结构楼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集聚点项目,集聚农户30户以上(不含污水处理建设),按每户(幢)3500元的标准补助。
一般建设项目,原则按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主要是:立面改造,每平方米补助30元;村庄美化、绿化,每平方米补助30-50元;简易路灯,每盏补助200元;立杆在4米以上为高杆路灯,每盏补助1000元;太阳能路灯按有关标准安装,每盏补助3000元;景观石栏杆,按每米500元的标准补助;户改工作按每户700元的标准补助;普通公厕每座补助2万元;生态公厕每座补助4万元;露天粪坑拆除每个补助200元;道路硬化,村内主干道,混凝土标号为C25、厚12公分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混凝土标号为C25、厚度18公分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元;休闲场地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场地内配套建设绿化、健身场地或成套健身器材等设施,每百平方米补助10000元。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补助,均按《新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村落项目,根据规划要求,以恢复原貌和保持原有特色为前提,少用混凝土、沥青硬化,人行道尽量使用本地石材筑砌和石子铺面等;补助标准原则按项目验收核实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省重点历史文化村落建设按省有关政策执行。
一村一策项目,适用于示范区、中心村(特色村)、县安排重点村、省级美丽乡村先进县创建村的项目建设,补助标准按一般项目建设补助标准的1.2-2倍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总投资额的70%。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6.“清洁家园”工作。县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推进“清洁家园”工作,根据《新昌县“清洁家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新财行字〔2013〕417号)文件精神及“清洁家园”工作年度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A、B、C、D、E五类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6万元、19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牵头责任单位:创建办;配合单位:纪委、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广电总台等单位)
四、水利设施建设
27.水利设施工程。县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主要配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和处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急工程(小二型水库以上);县财政统筹安排3177万元,用于重点县建设配套资金、山塘整治资金和渠道、灌溉泵站、节水灌溉、农村灌排河道等水利设施的修建与管理。具体按县水利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28.河道保洁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河道保洁资金120万元,重点安排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等有关河段的河道保洁、河道堤防的管理维修和城区内河沟清淤。具体按县河道保洁实施办法和县水利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五、农村民生建设
29.饮用水工程。县财政资金安排200万元,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经考核,给予申报对象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标准分二类,第一类为集镇(联村)供水工程,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补助 40000元,人口在5000-10000人的补助50000元;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补助60000元;第二类为单村工程,人口在300人以下的工程补助5000元,人口在301—500人的工程补助10000元,人口在501—1000人的工程补助15000 元,人口在1001—1500人的工程补助20000元,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工程补助30000元。 具体按县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办法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30.奔小康工程。县财政安排奔小康工程资金1000万元,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联建物业项目和低收入农户产业就业帮扶等。具体按“县关于加快推进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若干意见”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农业局、林业局)
31.农民素质提升。县财政资金安排200万元,支持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创业人才,加快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牵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农办)
六、休闲旅游建设
32.休闲观光果园。县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对休闲果园建设实施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责任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林业局)。
33.乡村休闲旅游业提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150万元,按照上级农家乐建设要求,重点用于农家乐乡村民宿、村点(户)休闲活动与设施、农家乐提升改造的奖励及农家乐协会宣传推介等。具体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农业局、旅游局)
34.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县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对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实行补助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责任单位:林业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农业局)
七、其它配套政策
35.示范创建。鼓励创建各类示范乡镇、村。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村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资金列支;对获得县级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单位、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市级“花卉进村庄”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由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奖励经费列支;获得县级“孝行杯”水利建设和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先进单位(村)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由县小农水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林业局、环保局、水电局)
36.信息化奖励。鼓励县内各家通讯机构参与农村信息化工作,对达到信息化标准的达标村、示范村、示范乡镇(街道),分别给予4000元、8000元、22000元的奖励,由县财政资金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配合单位:经信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37.金融贴息。县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项目、带动农民增收贷款项目、扶贫重点村发展集体经济贷款项目、美丽乡村建设贷款项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贷款项目等5大类项目的贴息补助、担保奖励以及风险补偿。具体根据绍政办发〔2013〕127号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牵头责任单位:县农办;配合单位:县银监办、相关金融机构)
38.工作奖励经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安排200万元以下,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宣传、示范奖励、美丽家园创建、村庄整治与建设技术指导、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农办)
八、附 则
39.县设立“十佳现代农业特色村”、“十佳农村杰出实用人才”、“农业科技创新奖”、“土地流转工作先进单位”、“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单位”、“奔小康工程结对帮扶先进单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先进单位”等奖项,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命名表彰,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工作深入实施。
40.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关实施细则或资金管理办法由牵头责任部门和财政局另行制订,报县政府同意后发文。本意见由县农办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5日印发
